福建星网物联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某某网物联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宁德新视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902执2333号

申请执行人:***网物联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被执行人:宁德新视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网物联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德新视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经司法查控系统等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去向。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等措施。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亦霖

审判员  卢小洋

审判员  陈 庄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旭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