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2执9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网物联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高新大道****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5812800973。
法定代表人:阮家勇。
被执行人:福建省中兴浩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观音山营运中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MA348FLT1U。
法定代表人:陈再兴。
本院2019年10月14日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网物联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中兴浩森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福州仲裁委员会(2019)榕仲裁66号裁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开发费14万元、违约金39200元、案件受理费6535元、处理费2000元,合计187735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19年10月18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及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签收后未依法报告财产;
2、2019年10月和2020年3月,两次通过本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三级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工商股权、网络资金、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仅查到被执行人的浦发银行厦门观音山支行3605××××2510账户有小额存款,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对上述系统查询到的被执行人银行存款采取冻结并扣划措施,实际扣划到存款17427.78元。
4、2019年11月1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2019年11月18日,本院以未依法报告财产为由,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2020年1月3日,本院未依法报告财产为由,作出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陈再兴的拘留决定,因尚未能确定其具体下落,之后遇新冠肺炎疫情,故暂未实施。
6、2020年1月19日,经申请执行人实地调查并回函告知,被执行人虽未注销,但也未再经营。
7、2020年3月1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邮寄执行告知书,将本院已采取的执行措施、拟将上述扣划到的款项17427.78元优先收取执行费后的余额向其发放,以及本案因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拟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情况向其告知,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如有异议应限期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人收到邮件后,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亦未提出异议。
8、2020年3月25日,本院将上述17427.78元中的2716元收取执行费,余额14711.78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到的款项已依法在收取执行费后将余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仍未能查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依法可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 锋
审 判 员 纪珠英
审 判 员 陈 鸣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许钰镖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