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星网物联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某某网物联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某某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121执3266号

申请执行人:***网物联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

法定代表人:阮加勇。

被执行人:***,男,198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网物联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闽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0121民初572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网物联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网物联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人民币1815833.5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0558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通过福建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及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20)闽0121执326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亦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叶立立

执行员  邱胜利

执行员  陈 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余孔祥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