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02民初4814号
原告:***网物联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高新大道9号2号楼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5812800973。
法定代表人:阮加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冬玲,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非凡,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中***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新华北路24-6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0561043941。
法定代表人:方昱。
本院受理原告***网物联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中***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网物联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网物联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在本院宣判之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网物联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49元,减半收取2374.5元,由***网物联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炳松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黄雯莉
书 记 员 彭紫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