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合肥建设装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财保510号 申请人:合肥建设装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47289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青岛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宜昌路16号2号楼2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MA3CEKB12A。 法定代表人:张轶,总经理。 申请人合肥建设装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青岛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3,557,496.1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以其购买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0222820126030402000006)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青岛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3,557,496.1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合肥建设装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