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7民初6761号
原告:武汉某某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仁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省某某数字经济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武汉某某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某某数字经济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武汉某某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汉某某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