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城市公共设施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某某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91民初10076号 原告:上海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某某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武汉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