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5民初9470号
原告:***,男,199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告:武汉某某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光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武汉某某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2日受理后,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