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与武汉某某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某某建筑应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1民初368号
原告:湖北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武汉某某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被告:武汉市某某建筑应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
被告:袁某某,男,198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被告: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
原告湖北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某某建筑应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袁某某、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2025年2月14日,原告湖北某某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某某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某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北某某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