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武汉某某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江南泵站运营分公司、武汉某某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1民初2253号
原告:武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某某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江南泵站运营分公司,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负责人:***。
被告:武汉某某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江南泵站运营分公司、武汉某某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5日立案。2025年3月7日,原告武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退还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之规定,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原告武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已缴纳的案件受理费2113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