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一终字第2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华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3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委托代理人***,祁东县洪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湖南华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不服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2013)***一初字第1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湖南华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祁东县百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虽然于2011年1月7日被吊销营业执照,但祁东县百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用工主体资格仍然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的规定,祁东县百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生前与其女友***生育的四个子女***、***、***、***与本案的处理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作为本案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原判漏列当事人,程序严重违法,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3)***一初字第12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南华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分别退还给上诉人湖南华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