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长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柯某、杭州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824民初1223号 原告:柯某,男,199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歙县。 被告:杭州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下沙街道海达南路555号金沙大厦3幢3层165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项目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项目员工。 原告柯某与被告杭州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9日立案。2024年10月29日,原告柯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柯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1.5元,由原告柯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