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205民初2754号
原告:***,男,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冠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冠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开封市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扬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开封市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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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