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204民初857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某,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
被告:开封市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某某。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开封市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8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2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