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王某某与赵某某、开封市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204民初857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某,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 被告:开封市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某某。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开封市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8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2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