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等与黄山市三江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歙县王村镇王村村民委员会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歙民一初字第01803号
原告:***,男,汉族,务农,住安徽省歙县。
原告:***,男,汉族,务农,住安徽省歙县。
原告:***,男,汉族,务农,住安徽省歙县。
上述三位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安徽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山市三江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山市为民交通事故咨询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黄山市三江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歙县王村镇王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歙县。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黄山市三江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歙县王村镇王村村民委员会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黄山市三江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委托代理人***、***,歙县王村镇王村村民委员会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称:黄山市三江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公司(以下简称三江公司)于2014年10月11日承包了2014年歙县王村镇王村村等两个村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约定该项目于2014年11月30日前完工。三江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将电缆线的电线杆拆除后未整改到位,也未在电缆线附近设置警示标志。歙县王村镇王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王村村委会)在项目未经验收即通电使用。2015年6月24日,三原告亲属***到王村村观音山五里亭附近自己承包田打农药,碰到固定电缆线的拉丝,因拉丝带电,致***触电身亡。***不幸死亡后,通过王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三江公司、王村村委会与***、***、***达成赔偿损失261324元的协议,但三江公司、王村村委会就各方责任分摊存在争议。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三江公司、王村村委会立即支付261324元,并承担连带责任。
三江公司辩称:2014年10月份三江公司承揽了王村村委会所在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因两根电杆影响挖机开沟作业,故将两根电杆拆除,事后立即叫王村电供所员工按原样安装好,并非未整改到位,期间村干部请供电所员工来安装完好,并无异议;王村村委会未将线路进行检修就送电,配电房未安装漏电保护器,这是导致***触电的主要原因;王村村委会提供给村民用电线电杆距离过长,电线下垂老化,年久未更换又是一原因。
王村村委会辩称:三江公司作为项目的承包实施方,在施工中将原电线杆放倒迁移,在施工结束后负有将放倒的电线杆恢复并确保用电安全的义务,但三江公司恢复中未整改到位,也未对线路沿线进行清查,导致线路存在拉丝带电的安全隐患,以致***触电身亡。带电拉丝是造成***触电身亡的直接原因,造成拉丝带电这一事实的,是三江公司;***的触电损害是由三江公司的过错直接造成的,三江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三江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王村村委会已及时向王村镇人民政府、王村土管所报告,尽到了相应的义务。放倒拆除的电线杆也是由三江公司、王村供电所架线完成的,三江公司未对线路沿线进行清查,排除电力使用的安全隐患,完全是三江公司的过错;王村村委会对***触电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王村村委会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则已垫付的3万元应当在承担的赔偿责任中扣除。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1日歙县王村镇人民政府(发包方)与三江公司(承包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三江公司承包2014年歙县王村镇王村村等两个村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工程。开工日期为2014年10月11日(以监理单位开工令为准),竣工日期为2014年11月30日前完工,工程总价款为3502745.90元。王村五里亭灌溉线路的产权是王村村委会。因施工需要拓宽水沟,两根电线杆影响了水沟的拓宽,三江公司将两根电线杆及电线放倒迁移。该工程于2015年1月底完工。2015年2月10日由歙县王村镇人民政府召集三江公司及王村村委会参加协调会,三江公司表示愿意维修恢复线路,王村村委会协调解决纠纷,资金由三江公司负责。2015年4月王村供电所在王村村委会的邀请下,由三江公司组织王村供电所员工架设。电线架设后三江公司电话通知王村村委会,王村村委会未实地检查验收。因村民农田灌溉需要,王村村委会予以送电。2015年6月24日,***到王村五里亭自己承包田打农药,碰到下垂在田间的固定电缆线的拉丝,因电缆线破损,拉丝带电,致***触电身亡。***死亡后,由歙县王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三江公司、王村村委会与***、***、***达成赔偿协议:一、王村村委会、三江公司对死者家属提出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安葬费、误工费、及交通费等计261324元的数额予以认可;二、王村村委会、三江公司在6月29日前各垫付死者家属3万元用于死者安葬(此数额不涉及责任分担比例),该款交由歙县王村镇人民政府转付;三、达成协议后死者家属应立即着手安葬事宜,将死者进行安葬;四、关于赔偿事宜由***、***、***依法诉讼,余款责任分担后一次性付清,必要时由歙县王村镇人民政府予以协助。因三江公司、王村村委会就各方责任分摊存在争议。为此,***、***、***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身份证,三江公司的营业执照,歙县公安局王村派出所的证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王村村委会《关于王村村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施工中存在的问题急需解决的报告》,歙县王村村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协调会会议录,***触电现场照片,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歙县王村镇五路亭农田***触电非正常死亡事件协调会议录,歙王镇调字(2015)012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三江公司在2015年2月10日歙县王村村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协调会上表示由其负责恢复架设电线,但其组织架设的电线及固定拉丝下垂,电线破损,固定拉丝带电,维护不当,存在安全隐患。王村村委会疏于管理,怠于履行职责,对三江公司架设的电线未实地验收,也未对线路进行检修,即通电投入使用,致***触电身亡,故三江公司及王村村委会均存在过错,根据它们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和责任大小,本院确定三江公司、王村村委会对***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比例分别为60﹪、40﹪。歙王镇调字(2015)012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是在歙县王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当事人真实自愿达成的协议,合法有效,本院对赔偿总额261324元予以确认。三江公司及王村村委会各自支付3万元用于死者安葬,应在各自赔偿数额中扣除。即三江公司承担126794.4元(261324元60﹪-30000元),王村村委会承担74529.6元(261324元40﹪-3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山市三江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126794.4(已扣除黄山市三江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3万元)。
二、被告歙县王村镇王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74529.6元(已扣除歙县王村镇王村村民委员会支付的3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200元,由被告黄山市三江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20元,歙县王村镇王村村民委员会负担20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供电营业规则》
第五十一条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但产权所有者不承担受害者因违反安全区或其他规章制度,擅自进入供电设施费安全区域内而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以及在委托维护的供电设施上,因代理方维护不当所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