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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佳县榆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榆林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828民初508号 原告:佳县榆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榆林市佳县王家砭榆佳工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榆林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佳县榆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榆林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佳县榆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榆林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书载明,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原告佳县榆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私下双方已协商解决,故原告佳县榆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现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佳县榆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榆林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5557元,减半收取2779元,由原告佳县榆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