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82民初5762号
原告:义乌市辉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义亭镇综合市场路**栋**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义乌市义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道****路**号第**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辉广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辉广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辉广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2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经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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