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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辉广建材有限公司与某某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82民初5762号 原告:义乌市辉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义亭镇综合市场路**栋**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义乌市义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道****路**号第**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辉广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辉广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辉广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2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经 君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