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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江市建筑设计院、江市建筑设计院赣州分院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494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广东王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江市建筑设计院。 法定代表人***。 被告九江市建筑设计院赣州分院。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九江市建筑设计院、九江市建筑设计院赣州分院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九江市建筑设计院、九江市建筑设计院赣州分院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