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494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广东王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江市建筑设计院。
法定代表人***。
被告九江市建筑设计院赣州分院。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九江市建筑设计院、九江市建筑设计院赣州分院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九江市建筑设计院、九江市建筑设计院赣州分院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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