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203执889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厦门百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51602758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隆(实习),****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曾用名:***),男,198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男,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申请执行人厦门百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闽02民终59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6月1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将思明区前埔五里208号201室房屋产权恢复登记至***名下,***赔偿律师费损失78000元及保全费5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船舶、工商股权、证券、京东、支付宝、住房公积金、财付通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2020年6月18日冻结被执行人***持有厦门吉盛新商贸有限公司、厦门元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2020年11月5日轮候第一顺位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思明区前埔五里208号201室的房产。此外,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执行期间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截至本裁定作出之日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已经受偿0元。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自行办理思明区前埔五里208号201室房屋产权恢复登记手续。
6、上述执行情况,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通过电话联系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厦门百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代书记员 ***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