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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大佳城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四分公司、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兵1202民初89号 原告:哈密大佳城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伊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1MA784TXXXX。 负责人:***,书记。 被告:**,男,1971年11月17日出生,住新疆新星市。 原告哈密大佳城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哈密大佳城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于2024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密大佳城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密大佳城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