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兵1202民初981号
原告:哈密大佳城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伊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1MA784TXXXX。
负责人:***,书记。
被告:***,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住新疆哈密市伊州区。
原告哈密大佳城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哈密大佳城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于202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密大佳城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密大佳城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