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河某某混凝土贸易有限公司、邯郸市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403民初3355号
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人民**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行员工。
被告:河***混凝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漳县**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邯郸市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人民**路**号招贤大厦**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舟桥担保股份有限公,住所地邯郸开发区世纪大街**号**鑫通大厦**楼**房间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来格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邯,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人民**路**号招贤大厦**层**室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
被告:***,女,198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
被告:***,男,195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
被告:**只,女,195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
被告:***,男,198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
被告:**,女,198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
被告:***,男,197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省邯郸市丛台区。
被告:***,女,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住邯郸市复兴区区。
被告:***,男,1980年3月13日出生,汉,住河**省邯郸市丛台区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混凝土贸易有限公司、邯郸市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舟桥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来格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乙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