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4执2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来格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邯郸市丛台区人民东路****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正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住所:临漳县工业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张志彬,该公司总经理。
河北来格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正日食品有限公司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邯郸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的(2016)邯仲裁字第11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