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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盛海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三方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委委托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宁0104执4914号 宁夏盛海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宁夏盛海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三方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宁0104民初3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宁夏三方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申请执行人宁夏盛海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理费395000元,向申请执行人宁夏盛海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900元,保全费257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952元。申请执行人宁夏盛海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执行,经本院强制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本院现予以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宁夏盛海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三方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宁0104民初3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