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1528民初763号
原告:兴文县古宋镇付强机械租赁部,住所地:四川省兴文县古宋镇曙光村六组4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528MA65JGUC9L。
经营者:***,男,汉族,1989年2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
被告:兴文县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兴文县古宋镇打鱼村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8209398873M。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兴文县古宋镇付强机械租赁部与被告兴文县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原告兴文县古宋镇付强机械租赁部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兴文县古宋镇付强机械租赁部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兴文县古宋镇付强机械租赁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兴文县古宋镇付强机械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