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528民初13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4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 被告:***,男,汉族,1990年1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文县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兴文县古宋镇打鱼村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8209398873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兴文县鼎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2022年1月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