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盛世华为系统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江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05民初11744号 原告:***。 被告:江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3日受理后,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