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05民初11744号
原告:***。
被告:江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3日受理后,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