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181民初8567号
原告:丹阳法信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东方商场2幢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Y4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锦峰路158号15幢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8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丹阳法信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也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阳法信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