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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67丹阳法信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与江苏某某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181民初8567号 原告:丹阳法信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东方商场2幢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Y4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锦峰路158号15幢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8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丹阳法信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也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阳法信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