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2江苏某某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传动科技(苏州)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506民初922号
原告:江苏***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锦峰路158号15幢4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传动科技(苏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苏旺路318号13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与被告***传动科技(苏州)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807100元;2、被告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112994元(暂计算至2018年12月27日,实际以8071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12月27日,原、被告签订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作为承包方为位于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富民工业园10栋的厂房进行装修,包工包料,总价款为1470000元。后,工程量增加,双方签订施工增项合同,约定增加项目为576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合同义务。现工程于2018年5月15日施工完毕,并于2018年5月24日通过竣工验收,然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仅支付647000元,余807100元未付,其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公司辩称,对原告诉请没有异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27日,原告***为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原告承包被告厂房装修工程及机电安装,包工包料,工程期限为2018年1月8日至2018年3月23日,总日历工期天数50天,不含春节假日25天。合同价款1470000元(含11%增值税专用发票),施工过程中如涉及签证,则签证的部分必须经被告签字确认并一次性支付该部分70%的款项后原告方可施工,余款30%于整体施工验收三日内支付。被告分四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即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支付10%,开工后20天支付40%,整体工程验收三日内支付45%,整体工程验收满一年支付5%。被告应按约支付工程款,如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每拖延一日,按合同总价款的3‰支付违约金,工期相应顺延。逾期7天以上,原告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被告,被告应支付应付工程款并认同顺延工期。同日,原、被告签订施工增项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对原告的机电安装包工包料,合同价款57600元,随主合同第二笔款支付该笔款项。后,被告于2018年1月5日付款147000元,于2018年1月31日付款200000元,于2018年3月15日付款200000元,于2018年4月4日付款100000元,合计付款647000元。2018年5月24日,原、被告及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对涉案厂房工程进行竣工验收,验收意见为合格。2018年8月30日,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出具书面说明一份,载明:因公司账户在2018年3月被冻结,导致公司无法正常划拨款项,目前事情处于协商解决中,公司尚有装修款尾款未付清,恳请贵司通融至12月底付款。
另查明,原告***为公司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施工合同、施工增项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书、银行电子回单、书面说明及本庭制作的庭审笔录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施工增项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涉案工程已经过竣工验收,被告应按合同约定付款。两份合同总价款1527600元,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被告应付原告1454100元,已付647000元,还应付原告807100元。被告逾期未付,原告参照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支付以欠付款项为基数自2018年5月2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合法有据,且被告予以认可,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被告应支付给原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传动科技(苏州)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807100元及以8071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50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1501元,由被告***传动科技(苏州)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已由原告预交,被告***传动科技(苏州)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江苏***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钱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