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06执25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传动科技(苏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江苏***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传动科技(苏州)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作出的(2019)苏0506民初92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传动科技(苏州)集团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807100元及以8071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案件受理费650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501元,由***传动科技(苏州)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因***传动科技(苏州)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江苏***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传动科技(苏州)集团有限公司给付818601元、违约金及相应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808601元、违约金及相应利息,执行费10586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6月10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执行文书。因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相关消费。
2.2019年6月4日、9月4日、11月15日,本院分别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有苏E×××××、苏E×××××、苏E×××××、苏E×××××汽车四辆,本院已至车辆登记部门办理查封手续,查封期限自2019年11月15日至2021年11月14日止,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除此外,查无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股权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执行中,本院至被执行人注册地调查,**失信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进程告知书,并传唤其于2019年11月21日到庭终本约谈,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和查明事实均无异议,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失信决定书、执行约谈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下落不明的机动车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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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