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81民初3142号
原告:**,男,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台市台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久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长亭路**长亭商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久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