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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久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充充电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08民初2798号 原告:江苏久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长亭路3号长亭商厦2幢6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漏志华(特别授权),浙江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系。 被告:国充充电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维扬经济开发区小官桥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久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充充电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漏志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经审理,本院对本案予以当庭宣判。 原告江苏久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给原告工程款586600元,并按年利率15%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2.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2日,原、被告签订一份《施工合同》,并约定:被告将位于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兴路1866号阿里××区的“阿里中心杭州滨江项目”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工程价款为738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了增加项目在内的全部施工项目且工程经验收合格。经结算,双方确认案涉工程款为808000元,但被告仅支付给原告221400元,对剩余工程款586600元至今未予付清。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应视为自动放弃了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低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验收记录、结算书、发票、快递单等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能相互印证,能证明原告的主张,故本院均予采信。 综上,结合原告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2019年9月2日,原告江苏久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国充充电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一份《低压施工合同》,并约定:被告将位于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兴路1866号阿里××区的“阿里中心杭州滨江项目”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工程总造价为738000元;被告在原告进场施工且收到业主支付款后支付给原告暂定价的30%,在项目竣工验收且在被告收到业主支付款后支付给原告至审定价的95%,剩余5%的款项作为工程质保金且在质保期一年届满无质量问题时付清;被告在收到原告开具的等额9%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付款;因被告原因发生的工程设计变更或施工措施临时变更而产生的额外工程量及费用,在被告核实确认后一并支付;如被告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则每逾期一天按照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三支***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进场施工。案涉工程于2019年10月25日完成竣工验收。2020年4月14日,原、被告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确定案涉工程款为808000元由暂定总价738000元与增项工程款70000元构成。后经结算,原、被告确定案涉工程款为808000元。被告已支付给原告工程款221400元,对剩余工程款586600元至今未付。 另查明:原告已开具给被告案涉工程款的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了公告费65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案涉工程已于2019年10月25日完成竣工验收,且双方对案涉工程款进行了结算,故被告理应及时付清工程款,但经原告催讨后,被告对剩余工程款586600元至今未付,其行为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5866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按年利率15%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未超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因无法联系被告故依法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材料,原告为此支付了公告费650元,该笔费用依法应由被告支付给原告。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国充充电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江苏久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86600元,并按年利率15%支付给原告自2020年7月23日起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被告国充充电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江苏久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告费6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64元,减半收取5132元,保全申请费3752元,合计8884元,由被告国充充电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如逾期未缴,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