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91民初262号
原告:烟台开发区利源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E-15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26696289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朋,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海岳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江路29号宏源商务大厦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96157387M。
原告烟台开发区利源特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海岳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烟台开发区利源特钢有限公司的起诉。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896元,退还原告烟台开发区利源特钢有限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