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11民初4856号
原告:山东独厚管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MA3DLNMP61,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傅庄街道窑北头村诸北工业园64栋。
法定代表人:王森火,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在军,山东舜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
原告山东独厚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独厚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山东独厚管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吴贯超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殷正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