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11民初532号
原告:山东独厚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傅庄街道窑北头村诸北工业园64栋。
法定代表人:王森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艳,山东拓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水务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国际海洋城涛雒镇高栈路。
法定代表人:郑清涛,经理。
原告山东独厚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水务管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山东独厚管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独厚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63元,减半收取计41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国防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洪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