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11民初532号之一
原告:山东独厚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傅庄街道窑北头村诸北工业园64栋。
法定代表人:王森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艳,山东拓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水务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国际海洋城涛雒镇高栈路。
法定代表人:郑清涛,经理。
原告山东独厚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水务管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1月16日本院依法作出(2020)鲁1311民初532号民事裁定,并采取保全措施。现需要解除对被告山东水务管道有限公司价值50万元财产的查封、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山东水务管道有限公司价值50万元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国防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洪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