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2民初94531号
原告: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东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原告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日立案。原告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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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