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622民初448号
原告:准格尔旗某租赁站,住所地准格尔旗。
法定代表人:***,该租赁站总经理。
被告:内蒙古某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准格尔旗某租赁站与被告内蒙古某建筑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原告准格尔旗某租赁站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准格尔旗某租赁站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准格尔旗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0元、保全费1050元,均由原告准格尔旗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