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内蒙古科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724民初1167号 原告:***,男,1969年4月29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涛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科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内蒙古科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与被告在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4元,减半收取108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