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724民初1167号
原告:***,男,1969年4月29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涛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科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内蒙古科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与被告在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4元,减半收取108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