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内0626执恢522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康宁爆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91670680965G。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65年0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乌审旗××马路。
被执行人:***,男,1965年0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乌审旗××马路。
被执行人:乌审旗霞晖农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6117141317W。
法定代表人:***
内蒙古康宁爆破有限责任公司与***、***、乌审旗霞晖农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内0626民初31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人1500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作出(2018)内0626执133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乌审旗霞晖农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镇××村工业用地一处,***名下的位于××镇××小区××小区××号楼××号××号楼××号房屋,该两套房产在中国工商银行乌审支行抵押,现申请人提出暂不申请评估拍卖程序,因两套房产的抵押贷款过高,工业用地的手续不齐全。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如被执行人在协议还款期间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或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在被执行人履行最后一笔欠款的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