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内0603执保16号
申请人:***,女,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郑州市。
委托代理人:***,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内蒙古康宁爆破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91670680965G,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乌兰木伦大街西3号华莹馨城B座-2层-2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内蒙古康宁爆破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3MA9LCC7R6J,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青要山镇山碧村南东组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与内蒙古康宁爆破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康宁爆破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15日作出的(2025)内0603财保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于2025年1月16日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信银行送达了民事裁定书与协助执行通知书。
一、已解除对被申请人内蒙古康宁爆破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康巴什乌兰木伦街1500××××0021账户的冻结;
二、已解除对被申请人内蒙古康宁爆破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康巴什康宁路支行8115××××8167账户的冻结;
三、已解除对被申请人内蒙古康宁爆破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新安支行营业室1705××××9908账户的冻结。
现解除保全措施已全部实施完毕。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