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328民初519号
原告:内蒙古**爆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木垒县汇鑫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内蒙古**爆破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木垒县汇鑫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原告内蒙古**爆破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内蒙古**爆破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