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建安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嘉善浙东塑料管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石化城市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嘉善商初字第551号 原告:嘉善浙东塑料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上海石化城市建设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浙东塑料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石化城市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浙东塑料管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善浙东塑料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善浙东塑料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13元,减半收取1207元,由原告嘉善浙东塑料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黄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