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402民初8455号
原告:***,男,197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
原告:***,女,198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
被告:商丘坤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示范区南京东路建业桂园门面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OMA45GMTN9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南京东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东坝镇广通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724595361M。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安徽珍宝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住商丘市示范区南京东路建业桂园门面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3MA45LGD26L。
负责人:***,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商丘坤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东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珍宝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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