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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某防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京东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92民初2837号 原告:河南省新某防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东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省新某防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告南京东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河南省新某防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于202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新某防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新某防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河南省新某防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李***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