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5民初4199号
原告:高密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南京东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高密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东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高密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密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密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东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550元,减半收取计4275元,财产保全费3270元,合计7545元,由原告高密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杜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