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1324民初3377号
原告:***,男==。
被告:河南汇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河县城关镇新民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8777978462L。
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
原告***诉被告河南汇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0元,减半收取计8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姚 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