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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1328执恢24号 申请执行人唐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河县产业集聚区星江路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坤森,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52年6月20日,住南阳市宛城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4年7月15日,住南阳市宛城区。 被执行人河南汇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河县城关镇新民街24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凯景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唐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汇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凯景置业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一初字第26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河南汇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唐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河南汇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2014)**一初字第26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于2017年3月14日追加执行担保人河南凯景置业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向被执行人河南凯景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河南汇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凯景置业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实际履行。后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河南凯景置业有限公司在***景国际有30个地下停车位,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河南凯景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在***景国际的30个地下停车位。现当事人各方私下达成一致意见。申请人唐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对此案做终结执行程序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尹 浩 执行员 *** 执行员 张 阳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