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8民初229号
原告:**中,男,1969年1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汇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产业集聚区星江路与工业路交叉口向北5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8777978462L。
法定代表人:牛淼,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与被告河南汇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禹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中于2022年2月9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56元减半收取8078元,由原告**中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郑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