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03民初7938号之一
原告:扬州恒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吉安路14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弘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送桥镇郭集金***66-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盛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盛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扬州恒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弘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扬州恒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审理中将诉讼标的金额由暂定的13685000元固定为41494500元,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向扬州恒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扬州恒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扬州恒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3910元,减半收取计51955元。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